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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研維港復填海 東廊步道「有得傾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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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殺小子 發表於 4/8/2011 15:22:31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 IP:- 香港
【明報專訊】維港過去10年因中環和灣仔填海不斷縮窄,未來能否仍堅守住海岸線,近日添變數。發展局和律政司證實,上月收到保護海港協會顧問徐嘉慎的文件,對方建議放行一些小規模的公眾用途填海,改變目前的「凌駕性公眾需要」,如在東區走廊天橋底加設步道,或建小碼頭作水上的士。發展局口風放軟表態「有得傾」,並安排9月在海濱事務委員會討論。

發展局發言人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﹕「這是一個大眾關注的議題,政府會以開放態度聆聽海濱事務委員會委員的意見,相信社會各界也會提出不同意見及考慮因素,政府亦會同樣考慮。」
徐嘉慎文件:保護非管制
發展局補充,由於議題由徐嘉慎提出,委員會應該探討根據保護海港條例之下,如進行涉及填海的工程項目及相關考慮因素,委員會亦不反對就此議題作討論。徐嘉慎6月初出席海港商界論壇活動,突然提出應容許維港有限度填海。7月初,他向海濱事務委員會提交長達11頁的《維港填海相稱性原則建議》文件,進一步解釋立場。
據本報獲得該文件,文中指保護海港條例是為保護和保存維港,不是「填海管制條例」,對於公眾可享之填海,經小心平衡考慮後應該容許。
引原則 考慮增值與損失
文件為2004年終審庭作出「凌駕性公眾需要」判辭,加入新的「相稱性原則」,指「經確定該填海計劃有公眾需要之後,在決定該公眾需要是否凌駕於維港的重要性時,首要考慮之因素是﹕該填海計劃對公眾享用維港之增加,及維港的環保、社會及經濟價值之提升,是否足以抵償填海計劃對維港所造成的損失及損害」。
徐嘉慎接受本報查詢時說,文件已交予海濱事務委員會,及律政司長黃仁龍與發展局長林鄭月娥。被問為何在此時「釋法」,為維港填海鬆綁,他回應﹕「主要目的將個波拋番畀政府,政府有責任審議或提出維港填海項目,唔應該咁消極,一刀切唔畀人填海。」
「政府不應一刀切」
他重申,「是否容許填海,首先要確定(工程)是否為市民的利益出發。」他舉例,研究中的東區走廊橋底鋪設步道,將斷開的海濱連接起來,因擔心違反保護海港條例,遭保護海港協會司法覆核,令政府遲遲不敢落實。他認為政府太消極,以致維港缺乏整體規劃,無法透過有限度填海工程,為維港增值,「港鐵票價太貴,維港是否可提供較便宜的交通工具,如海上的士?若要提供這種服務,維港是否應容許興建一些小型碼頭?」
明報記者 馬耀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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