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帖最後由 vkei 於 15/4/2014 18:19 編輯
根據漁業保護條例(香港法例第171章),任何人亦不得在香港水域內使用或借助任何船
隻從事捕魚活動,除非屬下列情況:-
(1) 該船隻是已登記船隻(只適用於本地漁船類別),而該漁船亦須遵從已登記的捕魚
方式(如刺網及圍網等)從事捕魚活動;
(2) 該人是根據並按照有效的研究捕魚許可證而從事捕魚活動的;或
(3) 使用或借助本地非漁船的船隻(包括遊艇)進行下列捕魚活動:-
(i) 以沒有任何分叉的魚絲手釣捕魚;
(ii) 使用手抄網而捕魚;
(iii) 沒有使用任何漁具而捕魚;及
(iv) 藉水肺潛水時捕魚。
否則即屬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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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漁護回覆,圖中的船有登記為捕魚船
根據上面條例說明,除非有登記,否則咩層捕魚都犯法
我將
1,相
2,時間
3,地點
4,聯絡方式
send 去 mailbox@afcd.gov.hk 好快有人處理,今朝9點send,10點幾就有人覆
如發現任何懷疑非法捕魚,請盡速舉報 |